【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10.07.23【实施日期】2010.07.2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后分配给职工或者用于安置动迁居民,凡属于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产权单位拒绝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户出售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产权单位在限定时限内出售。
产权单位接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时限内仍拒绝出售的,由区(县)房管部门在核实公有住房使用权买卖协议等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出售给公有住房承租户。具体售房程序、维修资金筹集、所售公有住房净售房款的归集和支取等,参照沪府发[1999]44号文件及其他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有住房出售后,原产权单位可向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净售房款余额的结算和划转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