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2010]30号【发布日期】2010.08.09【实施日期】2010.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继续扩大本市廉租住房受益面,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廉租住房收入准入标准。
调整后,廉租家庭的收入准入标准为,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特殊家庭的收入准入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廉租家庭的财产准入标准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本市廉租住房收入准入标准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