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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收入准入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2010]30号【发布日期】2010.08.09【实施日期】2010.08.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继续扩大本市廉租住房受益面,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廉租住房收入准入标准。

调整后,廉租家庭的收入准入标准为,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特殊家庭的收入准入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廉租家庭的财产准入标准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本市廉租住房收入准入标准自今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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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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