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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司狱狱政[2010]16号【发布日期】2010.02.15【实施日期】2010.02.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条 (会见手续、场所、安检)监狱应当设定会见日,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

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

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

会见人进入会见场所,必须接受民警安全检查。

第四条 (无会见单或非会见日会见)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

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

第五条 (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普通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处遇在B级(含B级)以上的优惠会见每次不超过60分钟。

第六条 (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须经监狱长批准,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

会见人按规定送给罪犯的现金,监狱应指定民警办理,存入罪犯本人狱内账户。

第七条 (特殊情形会见审批)会见人当月要求第二次会见或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监区审核,报监狱长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处批准。

第八条 (监听、录音)罪犯会见必须实时监听并录音,录音保存期1年。

第九条 (中止会见的情形)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

(一)私传信件、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条 (暂停会见的情形)罪犯被监狱严管、禁闭、隔离审查、隔离治疗期间暂停会见。

第十一条 (文明举措)监狱应设立候见室,安排罪犯亲属、监护人休息;设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亲属、监护人寄存手机、包裹等;设立咨询台,解答亲属、监护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外国籍罪犯会见,参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

第十四条 (执行时效)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司狱狱政[2007]21号《罪犯会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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