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外省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驻沪经营备案管理和切实加强收发货环节管控的通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发文字号】沪交货[2010]188号【发布日期】2010.04.02【实施日期】2010.04.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56号令)、《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48号)以及世博安保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维护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切实加强世博期间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现就加强外省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驻沪经营备案管理和收发货环节管控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外省市注册的道路货运经营者需要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以下简称“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一)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许可;

(二)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以外,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上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专用停车场地;

(三)道路危险货运专用车辆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二、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驻沪道路危险货运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质审查,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予以备案的,对经营者核发《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对车辆配发《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托运人应当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对外省市驻沪道路货运经营的,还应查验《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和《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危险化学品发送和接收单位在作业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营运证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对外省市驻沪道路货运经营的,还应查验《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四、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者和托运人、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规定的,将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