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0]62号【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本市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后,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及变更登记。
(四)参加老农保的参保人员直接转入新农保,无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个人缴费
(一)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每年选择缴费档次;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1年。
(二)参保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当年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非农就业后重新务农的,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
(一)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可对参保人员当年度或上年度的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并记入相应年度的集体补助。
(二)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服务中心或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农保中心)提出申报,经服务中心或区县农保中心审核后,办理集体补助缴费手续。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每位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和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四、补缴办法
(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补缴之前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办理补缴手续当年的缴费标准最低档次确定,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区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二)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及其对应的利息组成。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部分;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部分;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以及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政府补贴部分。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结息。参保人员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四)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出国(境)定居的,可选择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选择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终止新农保关系。
(五)区县农保中心每年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参保人员也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农保中心查询相关信息。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现新农保关系终止或转移的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六、待遇支付
(一)新农保实施时,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项的人员,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应通知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并从次月起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实施后,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四)项的人员,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自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继续发放养老金。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终身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人账户对应项目的储存额余额中相应扣除,个人账户使用完毕,由政府补贴余额继续支付。
(五)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转移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因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原户籍所在地区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申请,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户籍所在地,由新户籍所在地区县农保中心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复核和注销
(一)区县农保中心要对领取养老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区县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新农保关系。
(三)违反上述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区县农保中心应封存被多领、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多领、冒领的养老金。
九、经办管理
(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各级经办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本市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制定本市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办法,参与制定本市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编制、汇总、上报市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区县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的审核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养老金核定与支付、新农保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服务中心负责为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养老金核定,办理补缴手续,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并对村协办员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村协办员协助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补缴申请、养老金领取、新农保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村协办员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自新农保试点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