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0]65号【发布日期】2010.12.02【实施日期】2010.12.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符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并在2010年4月1日后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七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9.7万元;致残八级的调整为7.5万元;致残九级的调整为5.3万元;致残十级的调整为3.1万元。
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2010年4月1日前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