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0]32号【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机制,积极推进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提高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的收入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低收入农户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本市农村家庭。2010年,低收入农户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100元的本市农村家庭。今后,本市对低收入农户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低收入农户家庭由市农委会同市民政部门确认。
二、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非农就业,并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实现就业后三个月内申请专项就业补贴。专项就业补贴按月发放,每人享受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此专项就业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专项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140元,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区(县)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崇明县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金山区、奉贤区不低于每人每月84元,嘉定区、宝山区、青浦区、松江区不低于每人每月112元,其他区不低于每人每月140元。
四、各区(县)要加强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的技能培训、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非农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
五、专项就业补贴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规定的跨区就业岗位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