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民救发[2010]27号【发布日期】2010.04.02【实施日期】2010.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从政策上引导失无业人员的就业意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不低于或等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36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445元。
二、具体要求
(一)“就业补贴标准”应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二)对新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已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低保补差金。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