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0]2号【发布日期】2010.01.14【实施日期】2010.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妥善解决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抚恤待遇偏低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二、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由退休人员原所在企业承担。
三、凡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增发的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