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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0]59号【发布日期】2010.11.17【实施日期】2010.12.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支付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经过组织专家评审,制定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的基础上,增加了用药品种,删除了临床不使用的品种。二是增加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治疗用药按照甲类支付的药品。三是扩大了部分大病、重病和慢性病的药品范围,提高了用药水平。四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扩大到生育保险。

二、《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饮片及药材。

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㈠ 甲类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㈡ 乙类药品支付比例分为3档:

1. 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 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 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费用,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五、本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以及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六、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按照人社部发《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不列入《药品目录》,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支付与管理。

八、未列入《药品目录》的血液滤过置换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九、本市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四级革命伤残军人不实行个人自负医疗费。

十、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工作。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临床医师开具西药处方应当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应当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

十一、《药品目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0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通知》(沪医保〔2005〕162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支付政策、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3896个,其中西药1845个,中成药2051个(含民族药71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5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27种。

(二)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446个;乙类药品1384个,其中参照甲类支付药品571个,按照10%分类自负药品724个,按照20%分类自负药品89个。中成药部分(含民族药)甲类药品297个;乙类药品1754个,其中参照甲类支付药品347个,按照10%分类自负药品1341个,按照20%分类自负药品66个。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按药品品种的不同剂型分别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剂型不单列。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丸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

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

吸入剂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33、42、92、185、239、613、1797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 正式品名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限定支付及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 西药部分第231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 西药部分第248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 西药部分第336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4. 西药部分第342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氨酚咖黄烷胺片

26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2

氨酚美伪滴剂

27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3

氨酚美伪麻片

28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4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29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5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30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6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31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7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32

复方锌布颗粒剂

8

氨酚伪麻胶囊

33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9

氨酚伪麻咀嚼片

34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10

氨酚伪麻颗粒剂

35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11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36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12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37

咖酚伪麻片

13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38

科达琳

14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39

柳酚咖敏片

15

氨酚伪麻那敏片

40

美尔伪麻溶液

16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41

美酚伪麻片

17

氨酚伪麻片

42

美敏伪麻口服液

18

氨金黄敏颗粒

43

美扑伪麻口服液

19

氨咖黄敏胶囊

44

美扑伪麻片

20

氨咖黄敏片

45

美息伪麻片(氨酚伪麻美芬片II/氨麻苯美片)

21

氨咖麻敏胶囊

46

美愈伪麻胶囊

22

氨咖愈敏溶液

47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23

贝敏伪麻片

48

美愈伪麻口服液

24

布洛伪麻分散片

49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25

布洛伪麻胶囊

50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51

布洛伪麻颗粒剂

73

扑尔伪麻片

52

布洛伪麻片

74

双分伪麻胶囊

53

酚咖麻敏胶囊

75

双分伪麻片

54

酚咖片

76

双扑口服液

55

酚麻美敏胶囊

77

双扑伪麻分散片

56

酚麻美敏片

78

双扑伪麻胶囊

57

酚麻美软胶囊

79

双扑伪麻颗粒

58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80

双扑伪麻片

59

酚明伪麻片

81

伪麻那敏胶囊

60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82

伪麻那敏片

61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83

锌布片

62

复方氨酚葡锌片

84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63

复方氨酚葡锌片

85

愈创维林那敏片

64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86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65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87

愈酚维林片

66

复方氨酚烷胺片

88

愈酚伪麻颗粒

67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89

愈酚伪麻片

68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90

愈美胶囊

69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91

愈美颗粒剂

70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92

愈美片

71

复方甘草麻黄碱片

93

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浆

72

复方麻黄碱糖浆

94

双分伪麻/美扑伪麻片

5. 西药部分第6.1类下的水溶性维生素、脂溶性维生素,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等6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 西药部分第572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 西药部分第573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8. 西药部分第574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9. 西药部分第575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10. 西药部分第633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 西药部分第1031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 西药部分第1174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12

复方胰酶散

2

复方颠茄铋镁片

13

复合乳酸菌胶囊

3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14

盖胃平片

4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15

海藻酸铝镁颗粒

5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16

硫糖铝小檗碱片

6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17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7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18

龙胆碳酸氢钠散

8

复方芦荟维U片

19

铝镁颠茄片

9

复方木香铝镁片

20

铝镁混悬液

10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21

铝镁加混悬液

11

复方尿囊素片

22

神黄钠铝胶囊

23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32

鼠李铋镁片

24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33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25

复方维生素U胶囊 

34

维U颠茄铝胶囊

26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35

维U颠茄铝胶囊Ⅱ

27

复方消化酶胶囊

36

维U颠茄铝镁胶囊

28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37

维U颠茄铝镁片

29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38

维U颠茄铝镁片Ⅱ

30

铋镁碳酸氢钠片

39

车前番泄复合颗粒

31

复方甘铋镁片

 

 

5.西药部分第6.1类下的水溶性维生素、脂溶性维生素,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等6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西药部分第572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573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8.西药部分第574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9.西药部分第575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10.西药部分第633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西药部分第1031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西药部分第1174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13.西药部分第1824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903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97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滴丸、胶囊)、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片(口服液)、复方银杏叶标准化萃取物胶囊。

第974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杏丁注射液)。

16. 中成药部分第982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17. 中成药部分第986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8. 第993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软胶囊、片、分散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9. 中成药部分第1262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雷公藤多苷片、雷公藤双层片。

20. 中成药部分第1393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1. 中成药部分第1552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支付办法

(九)“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包括乙类药品中参照甲类支付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十)“支付”一栏标为“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一)“支付”一栏标为“2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限定支付范围

(十二)《药品目录》“限定支付及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1.“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3.“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4. “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5. “限定支付及备注”一栏标含“★”的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病人在住院或急诊抢救的情况下,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十三)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属于免费治疗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其他

(十四)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五)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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