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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15号【发布日期】2011.04.07【实施日期】2011.04.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相关规定,现就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并已在《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中填报,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二、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该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房型。

三、在本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终止审核工作,或者注销该申请家庭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部分买受人死亡的,以未死亡的买受人为买受人,同住人不变更为买受人;

(二)买受人均死亡的,同住人应当协商确定买受人;

(三)部分或者全体同住人死亡的,买受人不发生变化;

(四)买受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解除,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回购,或者房屋出售单位返还购房款。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二)同住人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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