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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调整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建筑面积认定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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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10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本市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作相应调整,即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低于34.6平方米(含34.6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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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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