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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暂行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11]398号【发布日期】2011.04.29【实施日期】2011.04.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有关单位:

为加快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行为,保障装修实施质量,体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和节能的装修原则,满足承租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现就对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提出如下意见:

一、室内装修标准和指导价格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供应对象、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室内装修的配置和价格。

(一)配置标准

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满足《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篇)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设计导则》)规定的基本功能配置和装修标准。固定家具(橱柜、壁柜等)和固定设备(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等)应配置到位。卧室应当配置分体式空调,起居室、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床、沙发、储藏柜、桌椅等活动家具以及电视机、微波炉、冰箱、洗衣机等活动家用电器作为选配内容(选配家具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规定)。非成套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参照《设计导则》并根据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置情况确定基本配置标准。

(二)装修指导价格

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的室内装修工程平均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800元(包含空调器等固定设备和固定家具);非成套宿舍的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对于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但宜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二、实施要求

1、对于建设立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69号)规定实施。建筑和装修应作为整体进行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报建、报监、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对于由其他类型住房转化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招投标、报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为提高效率,可参照《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888号)实施。

2、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或本市颁发的建设工程相应等级资质。装修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深度。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室内装修不得破坏承重结构,原则上不允许拆除、移动非承重内隔墙。燃气管道的铺装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3、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做到安全环保、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优先选用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认证认定的材料、设备。倡导实施工业化装配式的装修方式,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4、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分户验收制度,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分户验收工作。同时,应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相关规定组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施行日期

2011年5月10日前室内装修工程尚未开工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本意见实施。施行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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