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1号【发布日期】2011.01.06【实施日期】2011.01.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本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发现少数房地产企业违反规定、购房人违反承诺,购买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限购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限购政策出台后,同一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超过一套的,应在交易登记环节加以控制。对违规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已办理合同备案、尚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再受理转移登记;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得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银行实现抵押权等情形除外)。对于上述应当限制的情形,应在交易登记系统中予以注记。
二、按政策购买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属于限购范围。
三、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将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或居间介绍给同一居民家庭的,特别是对出售同一楼盘二套及以上住房给同一居民家庭的,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定暂停网上备案。同时,应督促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妥善处理不予受理登记后解除合同等有关问题。
四、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将违规的房地产开发或经纪企业名单、购房人名单提供给市局,由市局统一提交市征信办、工商、银监、公积金等部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