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3号【发布日期】2011.05.20【实施日期】2011.06.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用于动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网上备案手续,妥善处理各方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于动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时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将商品房用于动迁安置的市、区县计划、建设或者房屋拆迁、征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商品房项目所在区县计划、建设或者房屋拆迁、征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审核,对批准文件意见不一致的申报项目,不予办理网上标注手续。
本通知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