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沪交财[2011]47号【发布日期】2011.01.26【实施日期】2011.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
为做好本市儿童免费身高线标准调整各项工作,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事项的通知》转发你们(见附件),请你们组织相关运营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精神和以下有关补充要求贯彻执行:
一、公交(含机场线、旅游线)、轨交(含磁悬浮)、轮渡(含三岛客运)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于2011年3月1日起,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统一调整至1.3米(三岛客运1.3-1.4米的儿童仍享受半价优惠)。
二、各运营企业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更新乘坐规则或乘客告示中有关儿童免票身高线标准内容,在售检票处、停靠站点、车厢等位置重新划定标识线。
三、各运营企业应对司售、票务、检票等人员开展培训,确保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为儿童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四、请市运输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加强对相关运营企业进行指导,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