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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9.22【实施日期】2011.09.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多年来,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执行力度,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根据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依法执行,对贯彻国家法制原则,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二、人民法院是民事执行工作的主体,应当承担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责任。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大执行力度,积极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要依法加强财产保全工作,防止保全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充分发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和执行财产线索举报悬赏制度的作用,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征信系统记录和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限制出境和限制高消费等手段,震慑和教育被执行人。加强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等措施,提高执行效果。对抗拒执行者,要坚决依法惩处。

三、人民法院应当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和水平。要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当事人接待制度、执行听证制度、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和公告平台等,依法将执行的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过程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要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协作配合,注重与仲裁等机构的沟通协调。要实行科学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完善主执法官责任制和专业分工、集约管理相结合的执行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执行和解、中止和终结等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异议审查、复议审查和检查监察,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要高度重视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和小标的案件的执行。要规范委托执行工作,对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确认被执行人在本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受托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外省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依法执行。

四、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公正高效和廉洁文明的执行队伍。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坚持不懈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着力提高执行队伍的政治素质。要健全执行组织机构,优化执行队伍结构,提高执行队伍司法能力。要建立严格的执行质效评价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要采取有效保障措施,从政治、工作、生活和人身安全等方面关心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作风粗暴、敷衍冷漠、推诿拖拉、消极懈怠等执行不力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和关系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对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及时清理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规定和文件。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财政保障力度。要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要完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对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的救助力度。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内部规定或者工作需要为由,干涉、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规划国土资源局、税务局、工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政府法制办等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认真履行协助执行的特定义务,会同人民法院制定执行联动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集中查询和共享平台,完善协作配合的执行联动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碍公务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及时审判。

七、人民法院、有关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努力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八、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合力推进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积极探索法律监督的范围、途径和方法,健全和完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要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履行义务。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等多种形式,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对民事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分析研究,进行跟踪监督。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排除干扰和阻力。人民法院应将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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