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11]65号【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2.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下列人员待遇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费117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且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216元。
三、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81元。
四、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