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11]58号【发布日期】2011.09.27【实施日期】2011.09.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本市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从2011年7月1日起,工伤和职业病医疗费用不再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为做好参保人员工伤和职业病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申请结算。
二、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工伤基金支付。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和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按月做好工伤和职业病医疗费用的划转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