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力发[2011]54号【发布日期】2011.09.01【实施日期】2011.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更好地发挥居住证对人才引进的作用,现就境内人员《上海市居住证》(人才类,下同)申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的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专业、工种与岗位相符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大专学历,且所学专业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
(二)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三)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三)款所称高技能人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必须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职业、工种范围见附件。
二、关于特殊专门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业的特殊性,建立行业特殊人才评估认定机制,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二)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等,建立区县特殊人才的评估认定机制,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评估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此通知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