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1]50号【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按照市政府部署,现决定对本市城镇纳入居民养老保障的老年居民发放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2011年底前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纳入社会保障的城镇老年居民。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结算办法按照城镇老年居民生活费结算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2011年7月31日前已按规定纳保的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补贴在2011年8月发放。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纳保的城镇老年居民,一次性补贴在首次领取养老待遇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