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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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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1]30号【发布日期】2011.03.24【实施日期】2011.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625 |
515 |
- |
≥35岁 |
680 |
544 |
515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680 |
544 |
515 |
≥45岁 |
730 |
584 |
515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730 |
584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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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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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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