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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9号【发布日期】2012.03.02【实施日期】2012.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受益面,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如下:

一、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户口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老年夫妇家庭;

(二)残疾人员家庭;

(三)重大疾病患者家庭;

(四)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五)烈属、因公牺牲人员家属;

(六)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家庭;

(七)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人员的家庭;

(八)1966年底以前归国华侨的家庭;

(九)申请家庭人数在2人以上(含2人)且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家庭。

二、实物配租的房源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优先供应给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中所列(一)—(八)项的申请家庭租赁居住。

经批准可转化为共有产权保障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可转化的廉租住房”)供应给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申请家庭具有支付能力并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规定申请购买。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三、房源供应标准

(一)配租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二)选房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最小按照成居室供应。根据供应的房源情况,允许申请家庭在配租面积基础上放宽一定幅度,选择租赁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最小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居住面积10平方米;最大选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配租面积的1.5倍,且该面积不是必须达到的选房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选择可转化的廉租住房,可以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应标准,租赁成套住房。

申请家庭自愿将已有住房交区(县)政府指定机构代理经租,且区(县)政府指定机构同意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房源供应标准。

放宽选房面积或者房源供应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租金标准与承担

(一)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房保障机构参照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的80%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经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产生。

核准后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在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租赁合同期满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届时重新核准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自付租金

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且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对象的分类规定,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承担自付租金;享受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的申请家庭,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6%承担自付租金。

申请家庭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超过配租面积1.5倍的,超过的面积由申请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30%承担自付租金。

(三)租金补贴规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扣除申请家庭自付租金以外的差额部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补贴,列入区(县)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

(四)自付租金减免规定

对承担自付租金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区(县)政府可以制订减免自付租金的条件、审批程序等办法,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上述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等规定重新核准前,维持原配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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