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市[2012]161号【发布日期】2012.05.28【实施日期】2012.05.2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调查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面积预测时,应比对预测房屋与其所属宗地楼盘表内既有房屋的地理位置,存在重叠的,房屋调查机构应对楼盘表内既有房屋的灭失情况进行调查。确认灭失的,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相关注销手续、并删除楼盘信息后,继续进行项目预测;未灭失的,不予进行项目预测。
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备案认证手续时,应认真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房地产权证、测绘报告等申请材料及楼盘表信息。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与楼盘表信息不一致等不符合网上备案认证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各区(县)房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定,加强对预售申报材料的审核,对项目名称、项目坐落与楼盘表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地名办和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房屋调查机构申请调整楼盘表信息;对楼盘表信息与房地产权利状况发生冲突,或者申报材料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应暂停预售审批,并向房屋调查机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应赴现场查勘。
商品房项目累计预售面积不应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可建建筑面积,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四、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求证。对未尽审慎义务,存在违法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