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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地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权[2012]15号【发布日期】2012.05.14【实施日期】2012.05.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第71号令),规范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文件登记以及相关房地产登记行为,现就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有关房地产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文件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文件登记时,应当提交《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明确暂停期限、征收范围内的具体房屋门牌号等),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文件。

二、特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文件登记办理之后、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因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等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除了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外,还应当按照市政府第7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承诺书》(明确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样张附后)。《关于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中确定的暂停期限届满的,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可以不再提交上述《承诺书》。

三、文件登记的注销

注销确定征收范围的文件登记,应当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发出注销文件登记的书面通知。

四、其它规定

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即时将相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文件登记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承诺书(样张)

文本框: 本人知悉 区(县) 路 弄 号 室房地产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现因以下事由,需申请办理相关房地产登记。

1、( )转让房屋

2、( )析产房屋

3、( )分割房屋

4、( )赠与房屋本人承诺:在取得该房地产权利后,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时,不因上述事由增加违反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承诺人:

年月日

注:

1、请在相应事由的括号内打勾,“1、转让房屋”包括买卖、交换、以房地产抵债等情形;

2、承诺人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后取得房地产权利者;

3、取得房地产权利者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需共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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