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2]11号【发布日期】2012.04.13【实施日期】2012.04.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
为配合本市公安部门落实常住户口“公共户”的设立和审批,参照现有的房屋信息查询规定,就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入户申请人查询名下拥有住房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入户申请人需向本市公安部门申报“公共户”的,可向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申请查询本人(及配偶,若有)名下拥有住房信息。
二、申请住房信息查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公共户”入户住房查询申请书;(原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申请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相关原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前款第4项是指《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第三点第2款“相关证明”的(1)-(6)项。
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应当由本人申请。入户申请人需要查询其配偶住房信息的,其配偶应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或其配偶未到场,委托他人代办查询的,需要提供公证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四、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受理后应当查询申请人(及配偶)名下已产权登记或已购房网上备案的住房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出具“查询结果”。
五、本通知自2012年4月13日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请人“公共户”入户住房查询申请书(样张)
2、查询结果(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