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702号【发布日期】2012.07.03【实施日期】2012.07.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的通知》(交搜救发〔2012〕8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建设交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与处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涉及的信息处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中规定的18类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的范围,实行分类归口上报。
二、委应急办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和综合协调;委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审核和报送;委建设市场监管处、设施运行处、综合交通处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和续报信息的提供、审核工作。
三、涉及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由委办公室会同委应急办负责信息上报;委建设市场监管处会同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续报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四、涉及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损、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以及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由委办公室会同委应急办负责信息上报;委设施运行处会同市路政局负责续报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五、涉及城市轨道交通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以及涉及危险品运输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道路运输和内河运输的突发事件,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信息上报,并同时报送市建设交通委。委综合交通处会同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突发事件续报信息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六、涉及黄浦江水域、长江上海段、上海沿海海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由上海海事局、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信息上报和续报工作,并同时报送市建设交通委。
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成立市建设交通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沪建交〔2011〕770号)中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责任分工》(交搜救发〔2012〕89号文附件2)(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