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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77号【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2.12.3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渠道)

“十二五”期间,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行使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职能。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 (支持范围)

本办法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要求的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

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为尽快取得成效,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级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制定上海市技术改造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第八条 (除外规定)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一)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贴息率一般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一般按照两年计)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

(三)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个别超出上述资助标准的重大项目,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确定贴息额度或资助额度。

第十条 (区县配套)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市属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对区县企业,项目资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40%和60%。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一次核定资助金额、分次拨付的办法。项目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30%余款。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项目的申报材料)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三)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地方项目的申报条件)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三)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并于当年内开工建设;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地方项目的申报材料)

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许可文件和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七)银行息单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八)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九)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或信用评估证明;

(十)其他相关文件。

不涉及规划和土地内容的单纯购置设备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五)项所列材料;资金全部自筹的项目,无须提供上述第(七)项所列材料,但须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第五章 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核

第十五条 (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两次对外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并在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申报及初审)

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初审。

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商务委)进行项目申报,由区县经委(商务委)初审,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相关专家在网上进行项目评审,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六章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下一年度国家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的需求以及当年财力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预算批准及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资助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经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审核后,对项目单位为市属企业的,由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对项目单位为区县企业的,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市级负担部分的资金下达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助资金全额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制度)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审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情况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五条 (检查及验收)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报送项目竣工相关资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必要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调整与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提出调整申请,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批复有明显差距的;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除不可抗力外,专项资金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项目审计,并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照原渠道,上缴市、区县财政局。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开与检查查处)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查处结果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可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2009年9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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