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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财外[2012]12号【发布日期】2012.12.25【实施日期】2012.12.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规范本市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9号)、《地方财政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财办〔2010〕5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上海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和使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各级财政部门和贷款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是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中资或中资控股的银行,向上海市财政局转贷的,提供用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期限不超过3年、且利率适当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第三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支持对象为上海市范围内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节能、能效提高、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以及与此相关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其他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行业中减排效应明显、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大的项目。

第四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转贷,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上海市财政局作为上海市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统一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市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统筹制定本市年度贷款申请规划;

(三)协助管理中心对项目单位的立项报告、碳减排预算等项目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及时向管理中心报送动态和年度报告;

(四)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工作;

(五)对管理中心承担还款责任;

(六)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绩效评价等评审活动。

第六条 相关区、县财政局作为本地区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债务人和统一管理部门,应在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

(二)协助市财政局对项目的财务效益、还款资金来源、碳减排预算、债务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对市财政局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还款责任;

(四)督促项目单位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五)处理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市财政局。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科学、合理地编制立项报告和碳减排预算,如实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完成项目实施;

(三)承担贷款的最终偿还责任,制定债务偿还计划,提供贷款担保措施,按时足额还款,并将还款情况及时报送市和区、县财政局;

(四)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根据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有关债务统计数据及其说明、解释材料;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市项目单位通过商业银行、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市财政局申请委托贷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符合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公司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区、县财政局汇总项目申请材料后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利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申请,申请应当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贷款金额、借款人、配套资金及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

(四)项目单位编制的碳减排预算。

第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区县财政局的申请后,将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将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根据年度贷款规划分批报管理中心立项。

第十一条 收到管理中心的拟立项通知后,市财政局将根据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宗旨和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会同区、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调查、评审,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财务效益和还款资金来源;

(二)项目的碳减排预算;

(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四)项目运营阶段的监督管理责任;

(五)项目的债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与管理中心签署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合同》,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签署《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转贷合同》。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贷款费用偿付;

(二)提款条件和提款安排;

(三)贷款的利息偿付和本金偿付安排;

(四)还款承诺;

(五)逾期偿还贷款产生的罚息和违约金的比例和基数认定;

(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转让变更与解除、争议的解决、特别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以及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贷款合同生效后,根据区、县财政局的提款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发放贷款,并根据区、县财政局的付款指令一次性拨付清洁发展委托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承担贷款的最终偿还责任,区、县财政局对市财政局承担转贷项目的还款责任。区、县财政局应按市财政局的还本付息要求,及时督促企业按期还款。企业还款应直接汇至市财政局开设的专用账户,并将银行付款凭证及时传真至市财政局及所在地区、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委托贷款转贷合同有关条款,会同项目单位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确保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市财政局将在办理市与区、县财政结算时,按照核定数额从相关区、县扣回应归还的资金。

第十七条 贷款期间,区、县财政局提前归还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局同意。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对各区、县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督促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九条 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贷款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单位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以及时了解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向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和管理中心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及时报告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债务偿清前,项目单位拟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或者申请破产的,区、县财政局应当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新的债务偿还安排,并征得市财政局、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从管理中心给予本市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管理费中,拨付给区、县财政局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发和管理费用,专项用于区、县财政局开发和管理本地区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费用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停止拨付或收回项目的贷款资金,进行全面核查。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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