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2]71号【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本市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3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3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170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80元调整为750元。
(二)2013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310元调整为340元;60-69周岁人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460元调整为5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620元调整为6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9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13年居民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三、关于其他事项
(一)2013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同步调整。
(二)2013年选择参加镇保医保门急诊统筹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试行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统筹搞好被征地人员门急诊医疗保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5号),参照2013年居民医保的50%执行。
(三)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