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民优发[2012]52号【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2.12.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民政局、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11年10月市委印发的《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1]24号)第四条规定“建立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从2012年起,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
2012年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30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8%。
现根据市委文件规定及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数,本市2012年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由2011年的26000元调整为29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