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府办发[2012]72号【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2.12.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支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本市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划拨用地抵押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中有关“按照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用于贷款抵押”的规定,本市以划拨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后,可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开发贷款,或者为国家和本市允许的其他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融资提供抵押担保。
二、以公共租赁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当事人。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市政府或者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记载公共租赁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原件);
(六)抵押合同(原件)。
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