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财预[2012]151号【发布日期】2012.12.05【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第85号)“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及统一本市道路停车场收费管理,现将调整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中心城区(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执收主体,由市运输管理处调整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入市级与区县级的分成比例统一调整为1:9,由各区县执收单位在收缴环节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国库。
三、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收“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所需的收费票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负责供应,请区县财政局做好票据备库工作;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四、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对象、标准等其他征收事项仍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收取机动车道路停车费的复函》(沪财预〔2005〕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