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就发[2012]36号【发布日期】2012.07.12【实施日期】2012.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现就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00元;属于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征地人员并缴纳城镇“五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000元。
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本市实际用工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
三、适当提高本市农村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非农就业的就业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各区县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四、适当提高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就业补贴标准,市级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各区县根据有关规定对配套补贴作相应调整。
五、适当提高本市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区县按照原渠道解决。
七、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3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