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2]30号【发布日期】2012.04.20【实施日期】2012.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确定的原则,为了进一步保障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基本生活,自2012年4月1日起,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