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2]26号【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4.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的,增加39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37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330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
三、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按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目前享受的伤残津贴加上本通知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后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原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其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