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发文字号】沪人社农发[2012]1号【发布日期】2012.01.10【实施日期】2012.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本市新农保养老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12年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范围是:2011年底前已按《实施意见》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一)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
(二)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养老金。
二、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本市实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统一标准,其中,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对符合《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今后各区县不再自行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增加养老金的人员,原基础养老金低于370元的,增加的70元养老金先用于调整基础养老金至370元,余额部分作为过渡性养老金;原基础养老金为370元的,增加的70元养老金作为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增加养老金的人员,原基础养老金低于200元的,增加的45元养老金全部用于调整基础养老金至200元;原基础养老金为200元的,增加的45元养老金作为过渡性养老金补贴。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过渡性养老金补贴部分由区县财政(含乡镇)支出,增加的过渡性养老金部分由新农保“原统筹基金”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