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教委后[2012]27号【发布日期】2012.11.16【实施日期】2012.11.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上海高校学生食堂长效机制建设,确保高校学生伙食工作平稳运行,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高校主副食品团体采购补贴经费(以下简称“团体采购补贴经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高校主副食品团体采购,调控高校学生食堂主副食品原料价格的专项补贴。
第三条(使用原则)
团体采购补贴经费按照“事前计划、事后审计;按需补贴、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补贴对象)
团体采购补贴对象为承担上海高校主副食品团体采购主渠道任务的上海高校后勤配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配货管理中心”),由配货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经费启动)
配货管理中心根据市场主副食品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制订团体采购实施方案和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核,审核同意后正式启动有关补贴经费。
第六条(财务管理)
享受补贴经费的团体采购工作应确保按期完成,团体采购补贴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团体采购补贴经费支出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内部控制)
项目实施部门配货管理中心和主管单位应按本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实施单位责任)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绩效评价)
市教委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团体采购补贴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团体采购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包括: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组织实施和管理效能、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的持续性影响、资金的使用效果、财务信息质量以及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十条(审计监督)
配货管理中心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团体采购补贴经费的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市教委在配货管理中心内部审计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团体采购补贴经费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教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十二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