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金府发[2012]22号【发布日期】2012.11.14【实施日期】2012.11.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规范我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的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征地房屋补偿暂行标准如下:
一、关于区域划分
一类:金山新城范围内东至亭卫公路及亭卫南路、西至学府路(原松金公路)、南至老沪杭路、北至龙皓路(原红旗路)的区域,朱泾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类:枫泾镇、亭林镇、漕泾镇、张堰镇,以及山阳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金山卫镇(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石化街道办事处(除一类涉及的范围外)所属行政区域,金山工业区原朱行镇行政区域部分;
三类:廊下镇、吕巷镇所属行政区域。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
(一)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一类:7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类: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类: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价格补贴
1.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房屋调换的价格补贴
一类:4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类:3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类:3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易地建房安置的价格补贴
符合易地建房条件并选择易地建房安置的,价格补贴标准为2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关于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
征地房屋补偿过程中,应当对居住房屋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支付,并一次性付清。
(二)家用设备迁移费
1.电信设备(含电话、宽带、IPTV等)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含燃气、电热、太阳能)拆装费,每台400元。
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居住房屋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出资的电力设备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征地房屋补偿过程中,居住房屋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选择以期房调换的,征地事务机构(或者实施单位)与居住房屋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原则不应超过24个月)。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征地事务机构(或者实施单位)应发放居住房屋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居住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征地事务机构(或者实施单位)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约定期满下月起,增发100%,直至收到书面选房通知当月止。
四、实施日期及执行
本暂行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区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金府办〔2002〕26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物价局、房地局<关于调整金山区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办〔2004〕66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物价局、房地局<关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5〕21号)同时停止执行。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征地公告后尚未启动房屋补偿工作的项目按本暂行标准执行。
五、本暂行标准所涉及的具体应用由区规土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