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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修[2012]33号【发布日期】2012.10.31【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规范住宅修缮工程承发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作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修缮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易场所)

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开标、评标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市、区(县)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应当为市、区(县)住宅修缮工程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服务。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完善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平台,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在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平台上进行管理,实现信息公开、共享。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

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人对招投标过程及招投标结果负责。住宅修缮工程的招标人为该修缮工程的实施单位。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也可以委托办理招标。

自行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与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进行委托招标。

第七条(发包方式)

住宅修缮工程发包方式按本办法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发包、邀请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一)施工发包,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或者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以立项批复或者计划备案金额为准)的住宅修缮工程必须实行施工公开招标发包,限额以下的可以邀请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限额以上的未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限额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二)查勘设计以及工程监理发包,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以立项批复或计划备案金额为准)或者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发包,限额以下可以邀请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限额以上的未使用政府财政或者国有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限额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三)其他涉及住宅修缮工程的服务类、设备材料类等项目的招投标,由招标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招标条件)

(一)住宅修缮工程已经完成工程报建;

(二)住宅修缮工程资金已经落实;

(三)相关文件资料已经齐备。

第九条(信息发布)

采取公开招标的住宅修缮工程,招标人应当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若委托招标时)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二)招标项目规模、地点、发包范围以及基本要求;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诚信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地点;

(六)其他。

招标公告发布前,应经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入围方式)

住宅修缮工程招标人可以采用以下入围方式。

(一)对于必须公开招标的修缮难度较高或有特殊修缮技术要求的住宅修缮工程,由招标人提出,经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备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后可采取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应当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

(二)所有符合投标公告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在完成网上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以成为投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项目名称、地点、修缮面积、修缮科目、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日期、承包方式等;

(二)拟签订的合同主要条款或者合同草案;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和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施工招标还需附拟修缮科目及拟修缮工程量清单;

(八)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持招标文件到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者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修改或者澄清的内容发出前,应当报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答疑应当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十六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将立项批复或计划备案项目进行拆分,以规避公开招标(拆分后仍以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除外)或招标;

(二)将修缮方案中部分修缮内容及科目不列入招标范围,在中标后增加该部分修缮科目或者工作量(经市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项目变更手续的除外);

(三)以设定特定区域、特定业绩为招标条件妨碍潜在投标人投标,使得招标流于形式或者虚假招标的;

(四)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

投标人应当为具有承担住宅修缮工程能力的本市或者经本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外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及诚信条件,并且符合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的相关条件要求。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报名)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或者按照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申请,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投标报名须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完成。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合理、有效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一)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二)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技术经济方案以及其所对应的投标报价应当能保证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其所投项目,不得以恶意低价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报价行为进行投标报价;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保密。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回)

(一)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投标文件应密封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招标人或者其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收据,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打开;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可以变更、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的投标文件;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并拒绝投标人主动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变更、补充、修改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担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应当视招标项目规模的大小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规定签章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住宅修缮子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评标过程须全程在建设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并记录存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评标办法)

根据住宅修缮工程的特点,招标人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作为住宅修缮工程施工类招投标的主要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查勘设计、工程监理的招投标评标办法不宜以投标报价为主要的评标依据,评审主要应当依据其提供的技术方案、服务承诺、服务团队等。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时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意见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过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属恶意低价竞争的;

(三)其它由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第一顺位确定中标人,当第一顺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后5天内向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交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三十五条(重新招标)

公开招标的住宅修缮工程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要求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结果公示)

采取公开招标的住宅修缮工程,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收到并审核招投标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5日。

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有效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当经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向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工作责任)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工作培训和监督考核,并具体负责以下修缮工程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居住类优秀历史保护建筑;

(二)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同意的修缮难度较高或者有特殊修缮技术要求的住宅修缮工程。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所属区域其他住宅修缮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及时完成管理部门的职能调整,明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严格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进行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理。

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受理、处置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

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在住宅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其他规定)

本市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其招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拆除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旧料回收费用抵充工程款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的招标条件应该为该构(建)筑物所属建设工程或所在地块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

第四十二条(有效期)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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