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交客[2012]589号【发布日期】2012.10.26【实施日期】2012.1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客运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公交客运的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公交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从事公交营运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公交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考试中心)受市运输管理处委托,具体负责公交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四条(培训义务和培训合格凭证)
在本市从事公交营运服务的公交从业人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公交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凭证,由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由市交通考试中心负责发放。
第五条(培训管理)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会同市交通考试中心根据公交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交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编写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考试中心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经培训后,符合公交营运服务的要求,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的客运服务。
第六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当涵盖公交行业的法律法规、服务规范、职业守则和新技术运用等方面。
第七条(培训报名)
公交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由从业人员所在的公交企业向市交通考试中心提出报名申请,报名申请时,公交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报名申请表,并提交从业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条(培训考试和信息管理)
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公交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交通考试中心组织的结业考试。
市交通考试中心应当建立公交从业人员培训考试信息库,市运输管理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查询公交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信息。
公交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由变更后的所属公交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的30天内,向市交通考试中心集中提交变更信息。
第九条(合格证有效期和继续培训)
《合格证》有效期六年,有效期内,公交企业应当根据行业服务管理规定的变化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公交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交通考试中心组织的继续培训,培训合格后,市交通考试中心应当为公交从业人员换发《合格证》。
第十条(合格证的使用和服务监督)
《合格证》分正本、副本。正本应当写明从业人员姓名、从业类别、培训日期、合格证编号;副本正面应当写明“服务监督卡”字样、从业人员姓名及服务投诉电话,副本背面的内容与正本内容相同。《合格证》正本应当妥善保管,副本应当安置在规定的位置,正面朝外,接受乘客监督。
第十一条(合格证的补办和更换)
《合格证》遗失或者字迹模糊不清、损坏、残缺、副本使用满三年的,公交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公交企业向市交通考试中心办理补证或者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过渡规定)
原取得《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驾驶员准营证》、《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售票员服务卡》、《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调度证》(以下合称服务证)的在岗公交从业人员,服务证在有效期内可以作为经培训合格的证明。服务证有效期届满后,在岗公交从业人员应当重新经过市运输管理处培训,取得《合格证》。
第十三条(有效日期)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