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宝府[2012]67号【发布日期】2012.10.25【实施日期】2012.1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宝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旧城区改建项目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按照《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低于80%,具体比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旧改地块的具体情况在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三条(套型面积补贴)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8平方米至12平方米建筑面积之间,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四条(价格补贴系数)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补贴系数为0.3。
第五条(折算单价)
按照《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其中折算单价参照房屋征收范围内使用的政府定价的产权房的价格确定,具体折算单价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第六条(搬迁费)
搬迁费发放标准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安置的,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对被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发给搬迁费。
第七条(临时安置费)
征收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严格按照本征收项目的动迁安置房建设周期确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发放给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征询征收项目所在的街、镇(园区)已经形成的补助标准后,在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第八条(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征询征收项目所在的街、镇(园区)已形成的补助标准后,在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第九条(家用设施移装费)
电话移装费、煤气拆装费、有线电视移装费、空调拆装费、热水器拆装费、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具体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