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青府发[2012]61号【发布日期】2012.10.08【实施日期】2012.10.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为贯彻《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发〔2011〕75号)文件精神,适应征地房屋补偿机制调整,认真做好全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现制订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
区域 |
土地使用权基价
(元/平方米) |
价格补贴
(元/平方米) |
徐泾镇 |
1200 |
800 |
盈浦街道、夏阳街道 |
750 |
550 |
香花桥街道 |
工业园区 |
530 |
350 |
张江园区 |
750 |
550 |
出口加工区 |
750 |
550 |
朱家角镇、金泽镇
重固镇、华新镇、
赵巷镇、白鹤镇 |
600 |
400 |
练塘镇 |
350 |
250 |
二、异地建房的价格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三、搬家补助费
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对被征收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搬家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低于500元,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四、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区征地事务机构与被征收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在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过渡期,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补偿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或者镇(街道)确认的安置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每户低于600元,按600元发放。
(二)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区征地事务机构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五、设备迁移费
(一)电话移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有线电视、宽带移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煤气拆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五)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六)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规定。其他设备迁移费、移装费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或者由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2年7月4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试行)(青府发〔2002〕80号)同时废止。征收集体土地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