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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园内部布局调整方案公示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文字号】沪绿容[2012]241号【发布日期】2012.08.16【实施日期】2012.08.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社会公共资源,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园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公园内部布局(以下简称公园布局)调整方案的公示,是指在核发《公园布局调整行政许可决定书》前,公园布局调整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布、并听取意见的政务公开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公布的城市公园、镇级公园、森林公园的布局调整,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规定的外,均应按本规定公示公园布局调整方案。

其他公共绿地布局调整方案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责任主体)

各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公园布局调整方案公示工作。市公园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直属公园、国家级森林公园布局调整方案公示工作。

沪绿容[2011]195号文中确定的公园(详见附件),应由市绿化主管部门召开公园布局调整方案的公开征询会,完成公园布局调整方案的优化后,再进行方案的公示。

第五条(具体要求)

5.1公示形式

公园布局调整方案以现场公示为主要形式,媒体公示作为辅助形式。现场公示时,公示单位应在公园主要出入口或周边醒目位置公布公示内容。

5.2公示内容

公园布局调整方案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名称;

(二)公园用地性质、位置及范围、面积;

(三)公园布局调整方案、方案说明;

(四)改造前和改造后彩色总平面图(1:500)。

(五)公示期限、查询及反映问题的途径等。

5.3公示期限规定

公示单位可以根据布局调整工程对地区或相邻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公示期限,公示时间不应少于七个工作日。

如在公示后,公园布局调整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对公园总体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公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公示方案,再次公示时间不应少于五个工作日。

5.4意见反馈途径

公示中应明确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箱等公众反馈意见具体途径,方便公众通过书面信函、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方式充分表达对公园布局调整方案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公示意见处理)

6.1汇总分析

公示结束后,公示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公众意见,进行归纳分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意见、建议应当采纳;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应当充分考虑。由于条件限制无法采纳或难于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提出方案调整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6.2方案调整

建设单位应根据公示责任单位提出的方案调整意见优化公园布局调整方案。

6.3意见留存

公示责任单位应当将公园布局调整方案公示后公众反馈意见以及据此做出的方案调整意见,作为审批决定的依据。

第七条(施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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