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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闵府发[2012]22号【发布日期】2012.08.10【实施日期】2012.09.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

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标准计算公式

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为25%。

三、搬迁奖励费

居住房屋最低奖励标准按征地补偿的各个环节节点分别奖励,每户总奖励费用不低于1.5万元。对按期签约、搬迁的非居住房屋所有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搬迁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并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公布。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以期房调换的,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应当在房屋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征地事务机构应按本意见发放给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低于8元计算。

超过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征地事务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发放标准按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低于12元计算。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发放标准按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低于16元计算。

以现房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三个月。

临时安置过渡费的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

五、搬家补助费

征地事务机构应按本意见发放给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元计算,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予发放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每户不低于500元。

六、家用设施迁移费

电话移装费:150元/门;

宽带移装费:400元/门;

有线电视移装费:正端400元,每一副端另加150元;

空调拆装费:400元/台;

热水器拆装费:300元/台;

煤气拆装费:200元/表;

其它特殊家用设施移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无现行规定的,按评估确定。

七、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在本意见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征地公告后执行的尚未启动征地房屋补偿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

区域

范围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

(元/㎡)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元/㎡)

价格补贴

(元/㎡)

虹桥镇、梅陇镇(春申塘以北)、

古美路街道

X

2900

(2900+X)×25%

七宝镇、新虹街道(原航华地区)莘庄镇

X

2440

(2440+X)×25%

江川路街道、梅陇镇(春申塘以南)、颛桥镇 、莘庄工业区

X

1820

(1820+X)×25%

吴泾镇、华漕镇、新虹街道(原华漕地区)

X

1480

(1480+X)×25%

马桥镇

浦江镇

X

1140

(1140+X)×25%

注:X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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