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闵府发[2012]22号【发布日期】2012.08.10【实施日期】2012.09.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
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补偿标准计算公式
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为25%。
三、搬迁奖励费
居住房屋最低奖励标准按征地补偿的各个环节节点分别奖励,每户总奖励费用不低于1.5万元。对按期签约、搬迁的非居住房屋所有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搬迁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并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公布。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以期房调换的,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应当在房屋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征地事务机构应按本意见发放给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低于8元计算。
超过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征地事务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发放标准按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低于12元计算。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发放标准按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不低于16元计算。
以现房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三个月。
临时安置过渡费的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
五、搬家补助费
征地事务机构应按本意见发放给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0元计算,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不予发放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制定,每户不低于500元。
六、家用设施迁移费
电话移装费:150元/门;
宽带移装费:400元/门;
有线电视移装费:正端400元,每一副端另加150元;
空调拆装费:400元/台;
热水器拆装费:300元/台;
煤气拆装费:200元/表;
其它特殊家用设施移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无现行规定的,按评估确定。
七、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在本意见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征地公告后执行的尚未启动征地房屋补偿的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闵行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区域划分及补偿标准》
区域 |
范围 |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
(元/㎡) |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元/㎡) |
价格补贴
(元/㎡) |
一 |
虹桥镇、梅陇镇(春申塘以北)、
古美路街道 |
X |
2900 |
(2900+X)×25% |
二 |
七宝镇、新虹街道(原航华地区)莘庄镇 |
X |
2440 |
(2440+X)×25% |
三 |
江川路街道、梅陇镇(春申塘以南)、颛桥镇 、莘庄工业区 |
X |
1820 |
(1820+X)×25% |
四 |
吴泾镇、华漕镇、新虹街道(原华漕地区) |
X |
1480 |
(1480+X)×25% |
五 |
马桥镇
浦江镇 |
X |
1140 |
(1140+X)×25% |
注:X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