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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普府[2012]60号【发布日期】2012.07.18【实施日期】2012.07.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经2012年6月5日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签约生效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以上。签约期限为3-6个月。具体签约生效比例和签约期限视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二、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价格补贴系数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0.3。

四、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折算单价

本区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折算单价将根据市、区有关部门调拨给各征收项目的配套商品房单价确定。具体折算单价将在各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均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六、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

本区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七、适用范围

在本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未尽事宜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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