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普府[2012]60号【发布日期】2012.07.18【实施日期】2012.07.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经2012年6月5日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签约生效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本区签约生效比例应在85%以上。签约期限为3-6个月。具体签约生效比例和签约期限视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二、套型面积补贴标准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为每户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价格补贴系数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价格补贴系数标准为0.3。
四、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折算单价
本区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的折算单价将根据市、区有关部门调拨给各征收项目的配套商品房单价确定。具体折算单价将在各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五、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
本区被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均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六、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
本区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奖励标准将根据各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七、适用范围
在本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未尽事宜由普陀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