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2.07.17【实施日期】2012.07.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机构设置要求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性皮肤病类别)原则要求是本市二级以上皮肤病专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有职业病科或者职业性皮肤病相关科室。
二、人员设置要求
具有与申请开展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相适应的人员(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其他专业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一)科室负责人: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
2、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练掌握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4、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医师资格;
5、必须是本医疗机构在职临床医师,不得由本医疗机构退休或其他医疗机构的人员担任。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
1、具备3名以上本医疗机构在职的取得职业性皮肤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取得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至少1名医师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是“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3、每年需参与职业病继续教育和培训;
4、熟练掌握职业性皮肤病专业知识及其他皮肤病相关知识。
(三)其他专业医师
至少具备2名满足本机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病理科医师,其中至少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1、至少具备2名满足本机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检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至少具备2名满足本机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医技人员,主要从事职业性皮肤病的斑贴试验、毛囊虫检验及真菌检验培养,其中至少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至少具备3名满足本机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护理人员,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其中至少1名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1、每个机构具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须本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担任;
2、每个机构具备1名质量控制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须本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担任;
3、每个机构具备1名档案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专职或者兼职。
三、仪器、设备设置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的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1、常规仪器设备(必备设备):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
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所需特殊仪器设备:皮肤组织病理检查相关仪器、皮肤斑贴试验相关仪器(氙弧灯或UVA荧光灯管、放大镜)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正常运行。
(三)有完整有序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购置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等。
四、工作场所设置要求
(一)有满足开展职业性皮肤病诊断的固定工作场所(病房和门诊);
(二)每周至少设立半天职业性皮肤病门诊;
(三)实验室内有通风、排毒设施,符合相关的生物安全要求,医疗废物处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具有开展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所需辅助工作场所,如无相关检查功能,需与本市具有开展以下检查功能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署委托检查协议书:
1、具有开展皮肤白斑试验等特异性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所需检查的场所;
2、具有独立的开展职业性皮肤病相关皮肤病理检查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