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文字号】沪府发[2012]68号【发布日期】2012.07.17【实施日期】2012.07.1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落实工作责任,保护管道安全,现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管道保护工作
(一)充分认识管道安全的重要性。石油天然气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本市原油、天然气以及航空煤油供应几乎全部依靠长输管道输送,管道是本市重要的能源供应“生命线”,现有陆上原油、天然气、汽柴油和航空煤油等管道总长度约420公里,海底原油、天然气管道近400公里。随着油气消费增长和调入量的不断提高,管道总里程还将继续增加。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或中断,将直接影响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甚至对城市运行和管道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二)充分认识管道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近年来,城乡建设发展速度较快,部分运行中的超高压天然气、汽柴油和航空煤油管道逐渐被居住、公共或生产经营性等人口密集场所包围,管道外部环境趋于复杂。后建工程和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危害管道的现象屡禁不止,且拆除难度大。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交叉点多,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律、安全意识淡薄,尤其是对油气类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危险性缺乏认识,第三方施工、地面撵压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人为破坏因素引发的管道事故以及次生事故危害面广,涉油、涉气恐怖事件以及违法破坏、盗窃管道设施和油气的犯罪行为防范任务重。
二、落实管道保护工作责任
(一)明确监管责任。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市跨区县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负责上海机场地区内的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管道建设选线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防护方案审批,负责管道竣工测量图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浦东新区、徐汇、长宁、宝山、闵行、金山、奉贤、青浦、崇明等管道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按照管道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法指定本区县发展改革或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县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简称“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负责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协调处理本区县管道保护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管道保护工作接受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
市公安局作为上海市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协调相关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加大对违法破坏管道行为的防范、惩治。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上海机场地区内的航空油料管道保护工作,协助浦东新区、徐汇、长宁、闵行区政府及其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做好航空油料管道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两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力量,配置专门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各项配套条件,切实承担起管道保护监管责任。
市海洋局主要负责本市海底油气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审批、海底油气管道敷设施工审批、海底油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海底油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公安、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保、规划国土、水务(海洋)、质量技监、城管执法、交通港口、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浦东新区、徐汇、长宁、宝山、闵行、金山、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政府和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全市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全市管道保护工作规章、制度和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协同区县政府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支持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市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管道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本区县的管道保护协调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开展管道保护行政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落实企业责任。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管道保护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管道沿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企业要加强本单位管道保护能力建设,保证管道保护经费投入,配备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管道保护新技术。
管道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要向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管道企业要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管道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推进《管道保护法》宣传贯彻
(一)加强法律宣传。市、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管道企业,要充分利用媒体等宣传手段,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使管道沿线各级政府相关管理人员、建设施工单位、沿线单位等,广泛准确理解、遵守《管道保护法》,认识保护管道安全的重要意义;要增强管道沿线群众爱护管道、保护管道、遵守管道保护法律的意识,提高保护管道的自觉性。市、区县两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各自管道保护咨询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完善规章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管道保护相关行政审批、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管道企业配合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完善全市管道基本信息数据库,建立顺畅有效的管道保护信息报告、处理和通报制度。协调管道企业和专业应急队伍,统筹全市管道保护和事故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协作保障能力,并将各条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市和沿线区县政府的突发事件应对系统。
(三)依法实施监管。市、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管道保护专业管理和执法培训,全面提升依法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管道企业和相关单位的督导检查,严格日常管理,强化执法检查,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制定并落实日常巡护、事故应急等各项管道保护制度和措施,克服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或者不依照《管道保护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严惩违法行为。管道企业不依照《管道保护法》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重点清理、整治违章占压管道的行为,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单位或个人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特定施工作业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要处以罚款。继续发挥公安部门在维护管道生产秩序方面的保障作用,加强联合执法,着力打击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毁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石油天然气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沪府办〔2005〕4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