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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772号【发布日期】2012.07.11【实施日期】2012.09.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82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结合本市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上海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补充规定如下:

一、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其他工程费组成。

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本市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按82.73元/工日的标准计取。

(2)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参照上海市公路价格信息的预算价格计算。

2、其他工程费

其他工程费的取费基数标准见下表:

费用名称

新建和改建公路

冬季施工增加费

按准二区费率

雨季施工增加费

4个月雨季Ⅱ雨量区费率

夜间施工增加费

部颁费率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见备注

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改建工程计列(部颁费率)

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部颁费率

临时设施费

部颁费率

施工辅助费

部颁费率

工地转移费

按50公里计取

备注:本市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和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工程施工增加费仅计列沿海地区施工受海风、海浪和潮汐影响的工程项目,按部颁费率计取。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项组成。

1、规费

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规费取费标准见下表。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估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缴纳费用的依据。

养老保险费

22%

失业保险费

1.7%

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

12.8%

住房公积金

7%

工伤保险费

0.5%

规费合计

44%

2、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由基本费用、主副食运费补贴、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财务费用组成,各项费率见下表

基本费用

部颁费率

主副食运费补贴

按5公里计取

职工探亲路费

部颁费率×0.7

职工取暖补贴

按准二区费率

财务费用

部颁费率

3、辅助生产间接费

根据上海地区公路工程施工情况不计取。

(三)利润

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为基数乘7%计算。

(四)税金

税金的综合税率按3.48%计算。

二、第二部分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

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按“部编制办法”执行。

三、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部编制办法”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补充规定未作具体说明的其他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规定计列和计算(见附表)。

(二)施工机构迁移费

根据上海地区公路工程施工情况不计取。

(三)交通运输部和本补充规定所作的上述估算编制规定,仅作为编制工程项目估算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作为业主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人工费标准的适时调整,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按照本市公路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统计情况并结合工种组成、定额消耗、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公路建设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后公布。

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估算、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五)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凡在2012年9月1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造价文件,造价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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