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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发文字号】沪海洋[2012]53号【发布日期】2012.07.10【实施日期】2012.07.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督察工作的有关规定,推动本市海洋督察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和《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要切实加强行政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海洋督察制度,是更好地发挥海洋行政监督作用,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推动海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行政管理权依法行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海洋法治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违规行政行为带来的消极影响和损害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督察工作,将其作为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来抓,务求取得实效。

二、海洋督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建立健全海洋督察体系,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水平,维护海洋行业形象,促进海洋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本市海洋督察工作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立足建设发展,强调行政层级监督,纠防并举,重在预防,既不影响正常行政管理工作,又推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升。

(三)工作目标。建立完善海洋督察制度,明确督察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建立制约有效、权责一致的督察工作机制,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监督有力的督察队伍,提升海洋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建立海洋督察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上海市海洋局负责本市海洋督察工作,成立上海市海洋督察委员会,由局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局机关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委员会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市海洋督察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审议本市年度督察计划;

(三)研究解决本市海洋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市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海洋督察工作。

上海市海洋督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日常工作由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分别承担,两个处室的具体分工为:局内部处室海洋行政审批的督察工作以局监察室为主,其他督察工作以局政策法规处为主。

四、健全海洋督察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内容

按照海洋督察基本原则,明确督察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建立制约有效、权责一致的督察工作机制,推进海洋督察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逐步完善健全海洋督察制度。

海洋督察涵盖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等行政管理领域,具体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战略、政策、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委托等行政行为实施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范情况;

(五)行政行为涉及听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六)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和作风纪律、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追究和纠正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八)其他应予督察的事项。

海洋督察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专项、联合与独立、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卷宗资料、调阅有关文件、列席相关会议、现场实地勘查、约谈、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核查举报等措施开展督察工作。同时,如有必要,海洋督察工作也可以结合局相关重点专项工作组织开展。

五、严格执行海洋督察工作规范,落实工作要求

本市开展海洋督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下发的《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海洋督察员管理办法》和《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根据国家海洋局和东海分局年度海洋督察工作重点,市海洋局每年要制定督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督察重点任务,切实抓好各项督察工作,并在年底前将督察工作情况按要求上报。

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时,应针对督察事项拟定具体的督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督察事项、督察时限、督察方式、督察组组成等内容,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海洋督察工作规范》的规定出具督察通报、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达到规范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的目的,并可根据督察工作情况发布督察通报。

本市海洋督察工作中,应统一使用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的海洋督察文书格式,制作海洋督察文书时应加盖“上海市海洋局”印章。

六、加强海洋督察队伍建设,保障督察正常有序开展

为推动海洋督察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履行海洋督察职责,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督察员队伍建设要求,市海洋局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公正廉洁的原则,推选局相关处室、部门业务骨干兼任海洋督察员,并将拟任用人选名单报送国家海洋局,经国家海洋局统一培训、考核取得海洋督察证后,持证上岗,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监督有力的督察队伍,并在督察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确保海洋督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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